福清市学生资助服务
学生资助概述
学生资助是指为了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学生资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资金援助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本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学前教育
资助学校范围
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资助对象
一档为原建档立卡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
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福清市实行小学少数民族助学金政策。
资助学校范围
城乡公办、民办学校
资助形式及标准
“四免”:福清市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和簿籍费,对公办学校寄宿生免住宿费。
“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 )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对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一改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
小学少数民族助学金:
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年,我市从2021年秋季开始少数民族小学生助学金适用范围为:
(一)独立设置的民族小学、普通小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小学生;
(二)具有福州市农村户籍且学习和学籍均在福州市的少数民族小学生,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的助学金不变。
普通高中教育
国家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
资助学校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
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免学费及一档3000元国家助学金。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二档1700元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行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等政策。
资助学校及对象范围
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资助形式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
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级起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获奖学生由教育部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农、林、牧、渔类 )与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职免学费
公办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正常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免学费年限最长三年。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涉农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元、非涉农专业每生每学年2100元。
顶岗实习
学生通过第三年顶岗实习,可获得一定实习单位报酬。
申请流程
福清市各学段国家助学金等通常按学年申请,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主要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如下:
(1)申请。每年9月30日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因难补助申请。
(2)评审。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资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参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和“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出的建档立卡、低保等困难学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名单。
(3)公示。经各校初审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要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开学生身份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段资助子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 审核。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国家助学金等材料进行审核。
(5)发放。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学校根据审核结果,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资助银行卡账户,同时将困难学生受助情况录入“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政策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
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融教〔2023〕322号)
《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23〕8号)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通知公告
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通知
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2-2023学年少数民族小学生助学金的通知
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福清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福清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0591-86002299
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景观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