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概述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老年人

申请对象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材料

①社会救助申请表(原件);

②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

③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

④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待遇

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未成年人

申请对象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材料

①社会救助申请表(原件);

②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

③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

④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待遇

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残疾人

申请对象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材料

①社会救助申请表(原件);

②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

③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

④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待遇

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补贴标准

(一)分散供养

全自理:134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144元、照料护理标准196元);

半护理:164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144元、照料护理标准496元);

全护理:193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144元、照料护理标准786元)。

(二)集中供养

全自理:161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73元、照料护理标准237元);

半护理:3187(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500元、照料护理标准1687元);

全护理:3884(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638元、照料护理标准2246元)。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书面委托村(居干部、包村(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

 

温馨提示:

①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船舶、房屋、地产、林木、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③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1、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

2、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3、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5、具体财产认定标准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理方式及地址

(一)线上办理

线上办理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1001/OnebusinessCate/efficiently-thing/social-assistance/

 

(二)线下办理

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

各镇(街)、农场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1.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街北段53号)电话:(0591)85274263

2.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文兴路56号)电话:(0591)86077027

3.福清市人民政府龙江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松峰村村委203号)电话:(0591)85168181

4.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55号)电话:(0591)85266781

5.福清市人民政府阳下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福阳路1-37号)电话:(0591)85191683

6.福清市人民政府宏路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清昌大道65号)电话:(0591)62823071

7.福清市人民政府石竹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清宏路168号)电话:(0591)85150052

8.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镇政府计生楼308号)电话:(0591)85553351

9.福清市政府城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城头镇镇政府司法大楼1楼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0591)62827887

10.福清市南岭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埔南街33号镇政府1楼)电话:(0591)85581006

11.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龙旺路1号镇政府1楼)电话:(0591)85763523,(0591)62823153

12.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新江街28号镇政府1楼民政办)电话:(0591)85720791

13.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港头镇新村南路13号镇政府司法大楼1层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591)85733499

14.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1号镇政府1楼便民大厅)电话:(0591)85885461

15.福清市沙埔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沙埔镇路西270号,)电话:(0591)85826071

16.福清市三山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镇政府1楼便民大厅)电话:(0591)85910127

17.福清市东瀚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太子亭1号镇政府1楼便民中心)电话:(0591)85813145

18.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隆华路266号镇政府办公大楼1楼)电话:(0591)85671696

19.福清市上迳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上迳镇下井村158号)电话:(0591)85621979

20.福清市新厝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坂顶街436号)电话:(0591)22167870

21.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666号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591)85616570

22.福清市东张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张镇玉兰街2号)电话:(0591)85392224

23.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镜洋街128号)电话:(0591)85311324

24.福清市一都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一都镇一都村赤山208号)电话:(0591)85305059

25.福清东阁华侨农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新村2区20号)电话:(0591)85511114

26.福清江镜华侨农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江侨新村场部区1号,电话:(0591)85725941

政策文件

        1.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2.《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名单公示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咨询方式

 

联系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8楼福清市民政局813室

联系电话: 0591-8515766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至12:00

                                        下午 15:00至18:00(6月1日至9月30日)

                                                14:30至17:30(10月1日至5月31日)

 

常见问题

Q:到哪里申请特困?

A: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Q:什么人可以纳入特困?

A: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Q: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A:分散供养全自理1340元/月; 分散供养半护理1640元/月; 分散供养全护理1930元/月;  集中供养全自理1610元/月; 集中供养半护理3187元/月; 集中供养全护理3884元/月。

Q:有哪些渠道可以了解特困供养金发放情况 ?

A:为做好社会监督,目前群众线下可通过社会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查看,线上可通过福建扶贫(惠民)资金网站、“福建扶贫”的手机APP和微信小程序等三种互联网渠道,查询2018年以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补助资金发放的到户到人情况。

Q:如发现违规领取特困供养金情况,如何投诉?

A: 拨打福清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福利慈善科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0591-85157665。

附件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

        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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