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

 

(一)婚姻登记 1.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 2.离婚登记: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变更婚姻状况户口登记项目 省内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公安部门根据接收的当事人《“婚育一件事”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户口登记中婚姻项目登记。

(三)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夫妻投靠,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特别说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明确,夫妻投靠的,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四)生育登记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申请说明

窗口办理

详询福清市婚姻登记中心:0591-85168537

 

相关事情

福建省婚姻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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