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概述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相关政策文件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作为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六条 本规范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申请条件
如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作为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
补贴标准
乡镇(街道)、农场可在权限额度内,先行救助,审批额度最高为月低保标准的4倍,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金额。
申请对象
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申请材料
急难型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急难型救助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其中社会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具体可见附件材料。
(一)社会救助申请表(原件)
(二)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
(三)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温馨提示:对一时无法提供(三)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民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3、乡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4倍)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县级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
3、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
补贴标准
参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确定,或按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分档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申请对象
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申请材料
支出型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支出型救助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其中社会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具体可见附件材料。
(一)社会救助申请表(原件)。
(二)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
(三)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
温馨提示: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民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3、调查核实
方式一(信息核对):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福建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和对。
方式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组干部(社区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张榜公示
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5、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6、乡镇(街道)对于救助金额(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6倍)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即可享受补助。
注意事项
-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地址
线下办理:到街道办事处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各街道办事处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1.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街北段53号)电话:(0591)85274263
2.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文兴路56号)电话:(0591)86077027
3.福清市人民政府龙江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松峰村村委203号)电话:(0591)85168181
4.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55号)电话:(0591)85266781
5.福清市人民政府阳下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福阳路1-37号)电话:(0591)85191683
6.福清市人民政府宏路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清昌大道65号)电话:(0591)62823071
7.福清市人民政府石竹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清宏路168号)电话:(0591)85150052
8.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镇政府计生楼308号)电话:(0591)85553351
9.福清市政府城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城头镇镇政府司法大楼1楼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0591)62827887
10.福清市南岭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埔南街33号镇政府1楼)电话:(0591)85581006
11.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龙旺路1号镇政府1楼)电话:(0591)85763523,(0591)62823153
12.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新江街28号镇政府1楼民政办)电话:(0591)85720791
13.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港头镇新村南路13号镇政府司法大楼1层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591)85733499
14.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1号镇政府1楼便民大厅)电话:(0591)85885461
15.福清市沙埔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沙埔镇路西270号,)电话:(0591)85826071
16.福清市三山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镇政府1楼便民大厅)电话:(0591)85910127
17.福清市东翰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翰镇东瀚村太子亭1号镇政府1楼便民中心)电话:(0591)85813145
18.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隆华路266号镇政府办公大楼1楼)电话:(0591)85671696
19.福清市上迳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上迳镇下井村158号)电话:(0591)85621979
20.福清市新厝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坂顶街436号)电话:(0591)22167870
21.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666号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591)85616570
22.福清市东张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张镇玉兰街2号)电话:(0591)85392224
23.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镜洋街128号)电话:(0591)85311324
24.福清市一都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一都镇一都村赤山208号)电话:(0591)85305059
25.福清东阁华侨农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新村2区20号)电话:(0591)85511114
26.福清江镜华侨农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江侨新村场部区1号,电话:(0591)85725941
结果公示
对于申请经费各批次补助名单相关事宜,您可以通过福清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中的社会救助专区获取相关补助结果公示公告。
(http://www.fuqing.gov.cn/xjwz/zwgk/zfxxgkzdgz/shjz/shjz/lsjz/)
咨询方式
联系地址:福清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 0591-85222368
常见问题
Q:我朋友的亲人因为交通事故去世,导致家庭无法正常生活,他可以申请哪一类型的临时救助呢?
A: 可以申请急难型救助,该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Q:如果我已经申请过一次临时救助了,我还能以同一个原因再申请一次吗?
A:不可以,根据《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Q:如果既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又是低保人员,是同时享受两种福利政策吗?
A: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
附件材料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