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100-1000-2024-0049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2-19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卫健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4〕4号
  • 发布日期: 2024-12-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卫健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融政规〔2024〕4号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12-27 10:17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华侨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卫健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清市卫健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与引育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规范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加速推进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福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清市“融聚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融委人才〔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卫生人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育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卫生健康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相匹配,根据学科布局和发展按需引进。 

  (二)循序渐进、统筹兼顾。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应逐年按照一定数量引进,优先保障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学科可持续发展需要。 

  (三)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应具有较高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公开透明、择优引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拟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进行科学评估,择优引进,确保高层次人才引进质量。 

  (五)注重继教,强化考核。持续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后的继续教育,推动卫生人才培养全路径管理。健全完善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方法与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是指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和本市培育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其中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包括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卫生人才三个层次。 

  第二章  引进条件及相关待遇 

  第四条  计划引进人才的重点学科: 

  (一)临床医学类、中医类、口腔医学类、预防医学及公共卫生类等相关学科专业。 

  (二)引进人才的重点学科由市卫健局根据全市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及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内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三)符合医院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四)国(境)外学历学位需经教育部认证。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类型及条件: 

  (一)学科领军人才 

  1.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视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现已获聘医疗卫生类正高级职称。 

  2.工作背景:需在海外知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知名医疗机构,或国内重点医学院校及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医院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临床专科负责人;其所在学科为国家级重点专科,并担任该学科科副主任以上职务三年。 

  3.学术地位:需担任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或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及以上学术职务。 

  4.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其中预防和临床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5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3分以上;或在CNS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开展学科公认的新技术、新项目2项以上。 

  (二)学科带头人 

  1.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视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硕士生导师,现已获聘三甲医院正高级及以上职称。 

  2.工作背景:具有国内本科医学院校及其附属三甲医院、地市级以上三甲医院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并担任临床专科负责人、主诊组长或地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3.学术地位:需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或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 

  4.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地市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5分)。 

  (三)优秀青年卫生人才(包含以下两种类型)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卫生人才。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卫生人才。 

  (四)已认定为福建省B类人才(卫生类)可直接认定为学科领军人才;已认定为福建省C类人才(卫生类)可直接认定为学科带头人。 

  第七条  全职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一)用人单位提供发挥人才技术专长的资源平台。 

  (二)市卫健局根据年度引进计划实施方案,将非编内招聘的人才纳入卫健系统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控制数内管理,实行与编内卫技人员同等的待遇。 

  (三)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 

  1.新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2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和一次性给予102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 

  2.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12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90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 

  3.新引进的优秀青年卫生人才: 

  (1)医学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78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 

  (2)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66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 

  (四)为医院申报地市级以上课题立项成功,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科研经费启动资金。科研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管理和使用。 

  (五)引进人才可在我市落户,其直系家属户口可随迁。 

  (六)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在我市安排就业的,按照编制空缺、对等对口、人岗相适、双向选择、服从调配等五个原则统筹解决。 

  (七)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协调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在我市市属公办学校、幼儿园择校一次。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一)本细则所指的柔性引进是指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以“不为所有,但为所用”为原则,采用专家坐诊、开展手术、培训指导、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培养团队等形式,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团队)为我市提供相关智力支持、技术服务。 

  (二)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须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 

  (三)柔性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人才层次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一院一策”对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参照人才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制或年度绩效奖励等形式给予适当的薪酬待遇 

  (四)结合《福清市推动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九条措施》精神,支持名医来设立“名医工作室”,开展“师带徒”计划,给予名医“师带徒”相关工作经费 

  (五)鼓励用人单位充分发动乡贤等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用于补充柔性引才所需薪酬费用。 

  第九条  本市培育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内和控制数内的在岗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相关待遇: 

  (一)对本市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正高职称并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或相关医学专科省级质控中心副主任及以上职务;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的人才,或相关医学专科地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享受2000元特殊津贴。 

  (二)对本市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副高职称并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或相关医学专科省级质控中心副主任及以上职务;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的人才,或相关医学专科地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享受1000元特殊津贴。 

  (三)已在卫生专技岗位上的编内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引进人才待遇的除外),每人每月给予享受500元特殊津贴。 

  第十条  对特殊或突出卫生专技人才引进,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引进程序及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市卫健局根据所属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编制年度紧缺、急需专业和人才引进计划,确定需要引进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等,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的引进程序: 

  (一)本人填写《福清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报市卫健局。 

  (三)采取免试方式,由市卫健局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通过面谈交流、审查档案、组织考察等方式,提出人才层次建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优秀青年卫生人才的引进由市卫健局拟定引进方案,结合当年度实际情况,采取考试招聘、考核招聘、校园招聘等多种形式,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急需引进的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启动特别程序予以引进。 

  第十五条  津贴补助申报程序: 

  (一)人才经主管单位引进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卫健局申报。 

  (三)市卫健局审核、公示。 

  (四)市卫健局协助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相关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引进人才的就职岗位须专业对口,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的服务期至少为10年,优秀青年卫生人才的服务期至少为15年。属于柔性引进的,可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市卫健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培养、使用和考核的主体,负责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并积极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人才日常管理、考察考核、领导联系、谈心谈话等制度,涉及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卫健局报告。 

  第十八条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价。用人单位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方案,并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卫健局备案。市卫健局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检查。中期评价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由市卫健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考核与评价方案另行制定实施。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人才待遇、职称评聘、科研经费、是否续聘等挂钩。 

  第十九条  人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管理: 

  (一)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中心(城投集团)等部门配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卫健局提出年度人才公寓需求计划,上报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求做好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及后续产权登记变更等工作;市城投集团按照规划负责回购人才公寓;市卫健局根据引进人才类型和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兑现人才公寓;市财政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专项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人才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购买价格按照房源的政府回购价格,若房产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具体价格另行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人才公寓在合同期内产权归政府和人才个人共有,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政府将产权份额全部奖励给人才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卫健系统引进人才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人才引进组织保障工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市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产权办理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市国资中心(市城投集团)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用房支持的统筹与实施。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落实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协同做好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清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卫计系统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融政综〔2017〕320号)引进的人才,仍按原细则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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