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公用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1-11-19 17:12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教育局
各民办中小学校:
根据福清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融财教〔2021〕37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将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950元。
二、根据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实有学生数,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共安排1519.355万元,扣减融教〔2020〕409号已预拨196.37万元和融教〔2021〕102号已预拨563.0125万元,本次实际下达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759.9725万元(具体见附件),其中中央直达资金141万元、省级参照直达资金422.68万元、本级配套资金196.2925万元。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文件,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各民办学校应在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减收小学每生每学期3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75元。民办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学生减免学费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未按规定减收或提高补助标准后未足额减收学费的民办学校应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费工作,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将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并在年度检查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民办学校政府督导员应按有关规定,全程督促民办学校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学费工作。
附件: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公用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安排表
福清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