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秋季学期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0-09 09:50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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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春季学期市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榕教财 [2010]69号)和福清市财政局《关于追加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资金的通知》(融财行[2011]1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0年秋季学期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3785575元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减免学杂费标准按小学生每生每年350元,初中学生每生每年550元执行。
二、各民办学校应认真做好201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在收到补助资金一周内将秋季学期免除学杂费造册退还给学生,并将学生签领表复印一份上交教育局职成科。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应在物价局核定的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减收小学每生每年350元、初中每生每年550元。
三、民办学校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后,不得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将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民办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学生减免学杂费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我局将对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福清市教育局
2011年1月11日
抄 送:市财政局,陈少华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