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0-11-30 08:49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教育局
各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0〕37号)和福清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第一批)》(融财教〔2020〕2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二、按照“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数和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数,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需安排400.7万元(具体见附件2)。
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共需安排754.55万元,扣减融教〔2019〕380号已拨86.7万元、融教〔2020〕31号已拨235.78万元和融教〔2020〕257号已拨277.52万元,本次实际下达154.55万元(详见附件1),由本级配套资金安排,款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
各校要严格执行福清市财政局、福清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融财教〔2015〕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管理,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如因学生中途退宿等原因出现专项资金结余,应及时缴回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福清市教育局、福清市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融教〔2012〕3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的通知》(闽学生营养办〔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新的营养改善补助政策,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实行校长责任制,切实把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抓实抓好。各校在继续做好免费提供寄宿生营养早餐工作基础上,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和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的免费营养午餐提供工作,并保证低保家庭寄宿生在校期间免费就餐。
附件:1.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结算表
2.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安排表
福清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