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繁荣福清市文艺精品生产创作,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和成长,推动非遗项目传承保护,促进福清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福清市“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及《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将促进福清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并借鉴《福建文艺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实施办法》(闽委宣联〔2013〕18号)、《福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榕委办[2009]49号),制定《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评审周期和流程、附则五章十八条,对我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进行奖励,推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1.根据福清的实际情况,《办法》仅对优秀文艺作品进行配套奖励,不做扶持项目。并加入文艺人才、非遗项目的奖励。
2.《办法》第六条“属于奖励范畴的文艺奖项”,根据全国及全省最新的权威奖项目录,增加了若干奖项。
3.为鼓励文艺工作者积极加入中国文联、中国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因此在《办法》第七条,“评审周期内,户口在福清市的文艺创作者或籍贯在福清的文艺创作者,加入中国作协、中国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或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由于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属于非遗传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办法》第八条“福清市非遗项目获评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分别给予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并“分别给予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