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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
关于支持中印尼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首批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国函〔2023〕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各级向示范园区汇集资源、倾斜政策、集聚力量,把示范园区打造成为福州市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开放“高地”、投资“宝地”、发展“福地”,建设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新旗舰项目和面向东盟国家开放合作的门户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目标,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先行先试,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示范园区试点,推动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国际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鼓励示范园区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深化与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探索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的国际分工合作模式,奋力打造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交流新高地。 二、提升示范园区要素保障能力 1.积极向上争取纳入重大项目。支持示范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重大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加强示范园区用海保障。对选址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要求,实行打捆整体论证。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先行开展用海论证和专家预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3.加强示范园区用地保障。支持福清市根据示范园区产业发展需求,争取使用国家配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福清市通过盘活存量土地产生的计划指标如无法满足示范园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优先予以保障。示范园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可单独组卷,不考核供地率,不与批而未供土地面积、闲置土地面积、补充耕地进度等指标挂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4.强化示范园区人才支撑。聚焦中印尼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需要,引进培育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支持示范园区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培养中印尼经贸合作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东盟非通用语种人才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三、优化示范园区投资发展环境 5.探索制定示范园区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行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6.提高示范园区商务人员往来便利度。支持示范园区内中方企业积极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助力拓展对外经贸合作。(责任单位:市外事办,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7.优化对外籍人员的服务水平。为来示范园区工作的东盟十国人员建立便捷“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前移,设立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咨询、受理及代收代办服务专窗,让企业“少跑腿”。对外国高端人才提供“承诺制”“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为来园外籍人员提供更多工作便利、居留便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8.向示范园区提供“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按照“一项目、一团队”服务模式,对示范园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入驻示范园区的企业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税收服务。编制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引,由项目管家“点对点”解疑释惑、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专家服务团队全天候受理重大项目纳税人诉求,协助解决其涉税政策适用、区域协调等个性化问题,全力助推示范园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9.提升港口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动示范园区重要物流配套元洪作业区规模化开发,改善港口基础设施泊位条件,支持有条件的码头实现对外开放。(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榕城海关,福清边检站,福州海事局,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四、加大示范园区科技创新力度 10.支持示范园区企业加快技术研发。支持示范园区打造食品加工、海洋高新技术创新基地,支持示范园区优势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设立研发中心。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食品精深加工、冷链保鲜等技术研发的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在示范园区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1.鼓励示范园区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示范园区工业企业,在获得市级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2.加强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引导示范园区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3.支持示范园区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化技术平台、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三位一体的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优先支持中印尼“两国双园”标准创新与标准化技术应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五、支持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14.积极争取新增直航印尼集装箱航线。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元洪作业区口岸至印尼的集装箱航线且当年度运行不少于24航次,给予船运公司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5.强化跨境贸易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中印尼跨境贸易企业积极申请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跨境贷”,为推动两国贸易扩大提供资金助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六、深化拓展双向投资合作 16.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一带一路”新旗舰项目的目标,支持企业通过“两国双园”平台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7.加大示范园区吸引外资规模。对落地示范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企业实际到资需符合商务部统计制度要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8.鼓励发展社会化大招商。推行选聘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招商顾问单位参与示范园区招商工作,发挥行业领域优势,聚焦世界500强、大型央企国企、中国企业500强、优秀侨商侨企等,积极引荐外资外贸项目、大规模大流量平台项目和食品产业龙头企业落地示范园区,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请省级招商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七、推动示范园区产业项目发展 19.支持示范园区内农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示范园区内农业企业与印尼方开展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跨国贸易和农业科研等领域合作。支持示范园区内农业企业在享受现有针对特色现代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等相关惠企政策和项目申报、支农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重点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和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0.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示范园区建设经营。发挥国有企业战略支撑作用,积极参与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建设;按照示范园区产业规划,结合国有企业自身主业,开展产业布局和项目投资。支持国有企业在示范园区开展大宗商品、食品等贸易和供应链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八、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1.加大对示范园区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省级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机构争取总行专项金融债券额度倾斜,对符合支持范围的示范园区项目和企业,提供低利率融资支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以及“提质增产增效贷”“技改贷”等省、市信贷贴息政策窗口期,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融资需求等。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基金投向示范园区优质项目,同时带动国家大基金、国企资本、社会资本跟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金控集团、国资集团、左海集团,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2.推动示范园区人民币跨境融资结算。鼓励银行业机构为示范园区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推动在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直接采用人民币结算,优先将示范园区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享受更高水平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3.支持示范园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示范园区内企业上融资,对省级奖励给福州市的上市工作成效资金(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企业奖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100万元),原则上分配转奖给示范园区所在地福清市。支持示范园区开发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科创债”、企业债,支持示范园内优质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盘活示范园区存量资产。(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4.优化提升示范园区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会,搭建示范园区“项目找资金、资金找项目”双向渠道。支持银行业机构在示范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等金融服务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示范园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在园区开展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将示范园区建设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基地。推广海外投资保险,加强企业投资保障。(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5.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际性银行贷款、发行外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九、加大财政对示范园区支持力度 26.新落户示范园区企业经营贡献奖励。2023年1月11日以后在示范园区新注册,实质性从事中印尼经贸合作的企业,从盈利年度起对其在示范园区5年内的经营贡献予以奖励。其中,前2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后3年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7.示范园区能级提升奖励。示范园区内实现的税收和非税收入福州市、福清市两级留存部分等额奖励给示范园区,用于加快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8.激发示范园区企业市场活力。支持示范园区加强项目策划、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十、附则 29.对列入示范园区重大优质项目可按“一企一议”议定奖励政策。 30.同时符合本措施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且企业获得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另有规定的除外。 31.以上措施条款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本措施自发布之日(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1日至本文件发布前的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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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措施
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争当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排头兵,特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台资企业提升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内台资企业发挥“以台引台”作用,进行二次招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 2.对因城市发展退城入园及转型升级扩大规模的台资企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商务、发改、土地发展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提出项目搬迁落地方案,在全市统筹做好台资企业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商务局、土地发展中心,各园区,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 3.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台资企业申请技改发展专项贷,重点安排台企制造业转型升级,由财政给予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一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 4.对在福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软件企业,在获得福州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或补助,支持其进一步扩大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5.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在融台资工业企业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6.支持台资外贸企业参与拓展大陆市场,对在福清注册及生产的台资企业拥有的自有品牌,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可申报认定为福州名优产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7.支持在融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台资企业,其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25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1)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2.5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 (2)对农产品销售额达到750万元、7500万元、1.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着力打造融台跨境物流黄金通道。支持拓展经台湾跨境电商进出口海运专线,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每周1班次以上、每航次至少装载1个跨境或快件专柜的,给予包船费用不超过60%的补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鼓励台资企业通过保税备货模式在融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含),按交易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封顶以上部分,每1美元给予奖励0.03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为小型、微型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新增担保额的1%、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台资企业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鼓励福建海峡银行等在融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台胞信用卡业务,提升办卡效率,优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1.保障台资企业用水需求。洪宽工业村台资企业供水专线开通后,用水费用按现口径据实结算。(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水务公司) 12.保障台资企业用气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台资企业用气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润燃气公司) 13.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为解决台资企业长期缺工问题,优先保障并重点服务台资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融侨开发区、人社局、音西街道、阳下街道、石竹街道) 14.有效解决台资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台资企业专题座谈会,听取台资企业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台创园) 二、推进台湾青年(以下简称台青)就业创业 15.2020年1月以后设立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台青企业),同等享受市级基地台湾青年创业场所租金和首次装修改造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不超过基地内最高补贴标准),按照相邻自愿的原则,纳入福州市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团市委) 16.简化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补贴政策申报手续,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每年3月,根据基地内台青企业注册及签订入驻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资料,可预先申报福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场所租金和首次装修改造补贴,经审核后,按申请补贴数额的50%先期拨付给基地运营单位,由运营单位负责适时兑现台青创业扶持补贴,年底再按申报程序核算。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市级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其租用的场所为市属国有资产的,租用期满后,经批准,可优先续签租赁合同,续租租金以市场价为准。(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财政局、国资中心、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单位) 17.支持我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开展直播,服务台青台企转型线上经济。凡在我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内设立公共直播间,且为基地内外各类企业及台青个人创业开展直播服务帮助转型线上经济的,给予基地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在省级以上基地设立公共直播间的,推荐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 18.每年至少提供1个村(社区)建设融台合作项目(含农村人居社区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利用、业态培育等规划设计、策划咨询、运营管理,及提供1年以上陪护式服务,社区营造、社区服务等)。项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单一采购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合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台湾建筑设计(含文化创意)团队(团队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且台青不少于3人);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选择直接委托方式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居办、城管局、文体旅局、住建局、各镇(街)] 19.在组织申报2020年度福州市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补助专项资金时,有涉及来融就业创业台湾青年入境时间要求的,由原先的申报年度入境大陆时间累计不低于90天暂调整为累计不低于40天,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3月底。(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团市委) 20.为鼓励台青返融就业创业并减轻其医学观察费用负担,对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返融就业创业台青,并连续居住满90天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5000元。(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财政局) 21.探索建设“两岸青年第一家园就业创业驿站”,为两岸青年来融提供短期免费住宿及免费创业场地、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岗位推荐、在融台湾专业团队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受聘到各园区管委会和我市事业单位任职,且在编在岗的台青,工作期间每月按月档案工资的80%给予工资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自核定其享受工资补助之日起计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 22.充分发挥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作用。对年检合格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新引进台青就业创业一年以上的,除省、福州市补贴外,按新引进台青人数再给予台湾青年创业基地1000元/人补贴。(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团市委、财政局) 23.加大引进台湾教育卫生高层次人才力度。对符合我市教育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台胞,同等条件优先考核或专场考录,享受我市高层次卫教人才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局、人社局、住建局) 三、深化融台融合发展 24.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聘用台胞缴交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在融工作台胞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开大陆,按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养老和医疗个人帐户可一次性支取,台青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力度鼓励台青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福清医保局、市人社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清管理部) 25.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在我市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台胞交流交往时台湾居民居住证确因技术问题暂时无法采认的,应及时说明并负责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26.积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做好对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政策解读、政策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内容的“一码通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行政服务中心、“智慧福清”管理中心) 27.在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谋划建立台资企业基地,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台资企业落地和台青就业创业,打造福清对台高新技术产业平台。(责任单位:蓝色产业园、市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 28.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落实落细中央、省、福州市和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惠台利民政策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根据政策制定贯彻措施,对未能及时贯彻落实的,依效能问责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效能办、各相关职能部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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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元洪国际食品园冷库项目扶持优惠政策(修订)
一、补贴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元洪投资区内建成投入使用、规模在38万立方米以上的经营性冷库项目业主。 二、优惠政策 (一)奖励补助标准 1. 按库容量核算奖励补助, 每立方米奖补260 元。 2. 库容体积按冷库内部净有效体积核定(《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 (二) 奖励补助办法 按照上述奖励补助标准测算的奖补资金,在冷库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市财政按每立方米156元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其余104元奖励资金从项目缴纳税收地方留成中安排。 三、政策保障 投资业主达到条件后提出奖补申请,由福州新区福清功能 区管委会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核验合格后,按上述 标准由市财政给予兑现。 四、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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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关于深化“融聚英才”行动促进企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融聚英才”行动,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引、育、留才机制,推进创新型 城市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人才在福清创新创业,促进福清科学发展、提升跨越,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是在我市正式注册登记、依法纳 税且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人才分为引进人才与现有人才两类。 (一) 引进人才是指近一年内到我市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 1.高层次人才指符合福州市级及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要 求的各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分为两类: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一类,其他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二类。 2.高学历人才指2014 年 1 月 1 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 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3.高技能人才指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专业与岗位一致的高级技师、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 4.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指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院校及职业技术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二) 现有人才是指到我市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三年及以上的人才。 1.现有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 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对应的类型核 定档次。 (2)符合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对来融工作时间给予放宽,参照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予以核定,所核定的档次仅适用于本措施中相对应的政策。 (3)近十年内获得地市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含)的第一、二完成人,其成果应与所从事工作一致。 (4)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企业上一年度在福清纳税额每满 1 千万,给予一个名额,由企业推荐,最多不超过 20 名。 2.现有人才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对应国家级人才项目、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 类及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第二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B 类及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第三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C 类、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及第 1 点中第(3)-(4)类人才。 (三) 各类人才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引进高层次第一类人才及第(4)点所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可不做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包括总则、人才奖励政策、人才生态建设、 引才奖励办法、创业创新支持、校地人才合作、人才体制创新、 工作职责分工及附则九部分内容。 第二章 人才奖励政策 第五条 给予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补贴。 (一) 对高层次人才, 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 对高学历人才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25 万、 2.5 万安家补贴。海外及港澳台地区留学人员经认定按对应学历标准发放安家补贴。 (三)对高技能人才按高级技师、技师经认定分别给予 2.5 万、 1 万元安家补贴。对取得地厅级及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对应标准基础上提高 50%。 (四) 对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给予 1 万元安家补贴。 (五) 安家补贴在人才落地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与其他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给予现有人才发放人才津贴。 (一) 对现有人才按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发放 3 万、 2 万、 1 万人才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二) 高层次人才享受其他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尚未结束的, 待其他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兑现结束后,方可申请现有人才津贴。 (三) 鼓励培育现有人才,建立人才提档机制,按“就高” 原则发放人才津贴。 (四) 建立人才考评制度,由所在企业对人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才申报、降档和退出的依据。 第七条 带高新技术成果到我市转化落户的人才或团队, 可“一事一议”,国家级特级人才到我市落户的,最高给予 1亿元的综合扶持。 第三章 人才生态建设 第八条 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纳入共有产权人才公寓保障 对象,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申请租赁人才公寓或购买共有产权 人才公寓。 第九条 引进人才落户我市,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 待遇。引进高层次第一类人才及现有人才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 学前教育阶段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我市市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入学或就近入学。 第十条 引进人才第一类和现有人才的配偶需要在我市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人才疗休养制度。引进人才第一类及 现有人才免费参加,其他类型人才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第一类及现有人才开辟“就医就诊绿色 第十三条 支持“人才驿站”建设,给予“人才驿站”一次性建站补助 10 万元。对入选省、福州市级的“人才驿站”, 根据其开展活动产生的费用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 1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龙头企业开设“人才之家”, 给予 2 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设立福清大学生联谊会,负责在国内外高校成 立分支机构,引导高校人才及福清籍大学生回融创业就业。根据其工作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章 引才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以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做为引才工作一站式服 务平台,建成开放共享、安全高效的人才数据库,整合人才业务工作和人力资源产业。 第十七条 引荐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在落地满一年后,给予引荐的个人和机构引才奖励。 (一) 引荐人才经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省市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二) 引荐人才认定为高学历引进人才的,按博士、硕士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引才奖励。 (三) 引荐人才认定为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 5000 元、3000 元引才奖励。引荐人才获得地厅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 (四) 引荐人才认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给予 1000 元引才奖励。 (五) 境外及港澳台大学毕业生经认定按国内同档次标准 奖励。引进人才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 (六) 引荐人才的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 (七) 每位人才的引荐奖励最多只能申领一次,自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给予提供人才信息的个人和机构登记奖励。 (一) 对提供人才信息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个人和机构, 给予每条信息 50-500 元登记奖励。 1.登记信息符合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 的, 每条信息给予 500 元登记奖励; 2.登记信息符合高学历人才条件的,每条信息按全日制高 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 500 元、200 元登记奖励,高学历人才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 学毕业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 50%。 3.登记信息符合高技能人才条件的,每条信息按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 100 元、50 元登记奖励。高技能人才获得地厅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 50%。 4.登记信息为全日制本科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急 需专业大专生的,每条信息给予 50 元登记奖励。国内“双一流” 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50%。 (二)对提供人才信息符合我市现有人才条件的个人和机构, 给予每条信息 50 元登记奖励。 (三)提供人才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 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办、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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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91-85210002/011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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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91-85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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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3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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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fqs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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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19楼福清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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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芯片产业项目
项目概述:该项目选址在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引进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制造设备、封装测试等项目,壮大半导体芯片产业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最具规模、布局最集中、国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液晶显示器终端产品生产基地,是国家显示器产业园,先后被国家工信部和科技部评为我国第一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电子信息·显示器)及“国家平板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区内已形成100多家平板显示产业链配套企业,在产业发展的区位环境、技术条件、产业基础方面拥有明显优势。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1亿人民币以上。
合作方式:独资或合资
项目联络单位: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项目负责人:陈宝云
项目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591-85360966、0591-85377803
传真号码:0591-85377811
电子邮箱:rqzsfw@163.com了解更多>> -
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
项目概述:该项目选址在蓝色经济产业园,计划引进整车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等生产性项目,完善拓展园区新能源智能汽车产业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项目总投资:项目应在园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合作方式:独资或合资
项目联络单位: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项目负责人:吴世雄
项目联系人:林丙丙、赖钰滏
联系电话:15695913397、18950254131
传真号码:0591-85961665
电子邮箱:1626535834@qq.com了解更多>> -
化工新材料项目
项目概述:该项目选址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在原有产业链基础上,重点引进和发展聚氨酯、钛铁颜料、轻烃资源综合利用、烯烃深加工、尼龙产业链,打造高端、绿色、低碳、节能、高效的一体化化工新材料生产体系。
使用三类工业用地的化工项目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以上,项目达产后年产值达400万元/亩,年税收40万元/亩;
使用二类工业用地的非化工项目项目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以上,项目达产后年产值达400万元/亩,年税收20万元/亩。
合作方式:独资或合资
项目联络单位: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项目负责人:吴世雄
项目联系人:赖钰滏
联系电话:18950254131
传真号码:0591-85961665
电子邮箱:1626535834@qq.com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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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的招商流程是什么?
答:
1.投资申请、项目洽谈;2.招商入库、签订投资合同;3.市监局>项目公司注册;4.发改局>建设项目备案;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函、用地报批;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加项目用地竞拍;7.项目规划设计;8.项目施工许可报批;9.项目落地建设。 -
福清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有哪些?
答:
半导体芯片产业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化工新材料项目、生物制药项目、绿色食品产业项目。 -
福清市现有的重点招商载体有哪些?
答:
融侨经济开发区、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江阴港城综合保税区、东部新城、石竹山景区和高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