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九条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二十九条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紧急、救助金额较小、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充说明情况。
第五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基本生活困难。
第六条 对因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小额快救”。
第七条 对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规给予临时救助。
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地区,财产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有关规定认定)。
第九条 本规范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申请条件
凡临时遇困的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我省临时遇困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含港澳台居民),均可向省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在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社会救助一件事”在线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小额快救
补贴标准
实施“小额快救”,可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档救助金每人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对象
对因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小额快救”。
申请材料
小额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小额快救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其中社会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具体可见附件材料。
(一)社会救助申请表(原件)
(二)诚信承诺书(原件)
(三)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民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社会救助一件事”在线申请。
2、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3、乡镇(街道)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直接予以先行救助。
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

一般临时救助
补贴标准
按人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各种补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或按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分档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申请对象
对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规给予临时救助。
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般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一般临时救助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其中社会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具体可见附件材料。
(一)社会救助申请表(原件)
(二)诚信承诺书(原件)
(三)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核对授权书(原件)
(六)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法定义务人及其家庭成员核对授权书(原件)
(七)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民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社会救助一件事”在线申请。
2、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3、调查核实
①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福建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
②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张榜公示
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相关信息,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申请事由、调查核实情况、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5、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6、乡镇(街道)对于救助金额(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6倍)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注意事项
-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地址
线下办理:到各镇(街)、农场的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各镇(街)、农场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1.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街北段53号)电话:(0591)85263860
2.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泽路1号)电话:(0591)86077027
3.福清市人民政府龙江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582号)电话:(0591)85168059
4.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55号)电话:(0591)85266781
5.福清市人民政府阳下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弘祥天璟小区B1楼)电话:(0591)85191683
6.福清市人民政府宏路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清昌大道65号)电话:(0591)62823071
7.福清市人民政府石竹街道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清宏路168号)电话:(0591)85150052
8.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霞西路1号海口镇镇政府2楼226)电话:(0591)85553351
9.福清市政府城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城头镇城福路299号城头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0591)62827887
10.福清市南岭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埔南街33号镇政府1楼)电话:(0591)85581006
11.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龙旺路1号镇政府1楼)电话:(0591)85763523,(0591)62823153
12.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新江街28号镇政府1楼民政办)电话:(0591)85720791
13.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港头镇新村南路13号镇政府司法大楼1层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591)85733499,(0591)85731097
14.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1号镇政府1楼便民大厅)电话:(0591)85885461
15.福清市沙埔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沙埔镇路西270号,)电话:(0591)85826071
16.福清市三山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镇政府1楼便民大厅)电话:(0591)85910127
17.福清市东瀚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太子亭1号镇政府1楼便民中心)电话:(0591)85813145
18.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隆华路266号镇政府办公大楼1楼)电话:(0591)85671696
19.福清市上迳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上迳镇下井村158号)电话:(0591)85621979
20.福清市新厝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坂顶街436号)电话:(0591)85698440
21.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666号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591)85616570
22.福清市东张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张镇玉兰街2号)电话:(0591)85392224
23.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镜洋街128号)电话:(0591)85318295,(0591)85313315
24.福清市一都镇人民政府(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一都镇一都村赤山208号)电话:(0591)85305059
25.福清东阁华侨农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新村2区20号)电话:(0591)85511114
26.福清江镜华侨农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江侨新村场部区1号,电话:(0591)85725941
结果公示
对于申请补助名单相关事宜,您可以通过福清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中的社会救助专区获取相关补助结果公示公告。
(http://www.fuqing.gov.cn/xjwz/zwgk/zfxxgkzdgz/shjz/shjz/lsjz/)
咨询方式
联系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8楼福清市民政局813室
联系电话: 0591-8515766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至12:00
下午 15:00至18:00(6月1日至9月30日)
14:30至17:30(10月1日至5月31日)
常见问题
Q:如果我已经申请过一次一般临时救助了,我还能以同一个原因再申请一次吗?
A:不可以,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小额快救”后的二次救助除外)。
Q:如果既符合一般临时救助对象又是低保人员,是同时享受两种福利政策吗?
A: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附件材料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