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交通运输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拟对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以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为核心,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实现以下目标:
1. 保障出行安全与权益:确保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防范安全风险,提升服务质量。
2. 促进业态融合发展:推动传统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互补发展,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
3. 构建绿色出行体系:鼓励新能源车辆应用,助力低碳交通建设。
4. 强化市场公平竞争:遏制低价倾销、非法营运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发布,2022年11月30日修订)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5日修订)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榕交规范〔2023〕1号)
四、主要内容
1. 总则
适用范围:明确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监管活动。
监管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公安、市监、工信等部门协同,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运价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网约车平台明码标价、公开计价规则,禁止低价倾销。
2. 平台公司准入与管理
资质要求: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包括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数据共享能力及安全管理制度。
动态管理: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违规平台暂停或吊销许可,强化退出机制。
3. 车辆与驾驶员标准
车辆要求: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龄不得超过3年(含),续航标准为纯电动400千米,换电及混电300千米。安装视频音频记录、卫星定位及应急报警装置,数据实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驾驶员资质:3年以上驾龄、无犯罪记录,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 经营行为规范
平台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确保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一致,不得接入未许可车辆。
服务标准:禁止巡游揽客、途中甩客,建立24小时投诉处理机制,保障乘客知情权。
5. 信用与数据管理
信用体系:平台、车辆及驾驶员信用信息纳入福清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奖惩。
数据监管: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防范信息泄露。
6. 附则与过渡安排
私人小客车合乘:明确其非营利属性,限制每日接单次数及总费用上限,禁止变相营运。
过渡期管理:已进入福清市场的网约车辆及驾驶员需在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许可,确保合规化平稳过渡。
执行与生效:规定了本细则的执行时间、有效期。
内容来源:福清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0591-8516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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