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长远生计,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背景依据
福清市2009年发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文件已实施15年多,不符合当下法制建设要求。加上这些年福清发展快,大量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增多,急需新政策保障他们的养老生活。新的《实施办法》是依据福建省相关政策,并结合福清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目标任务
新办法是为了把福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规范起来,让这些被征地农民都能纳入城乡社保体系,保证他们生活不下降,以后养老有着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制定依据
1.《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77 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 号)
3.《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闽农经管〔2008〕322 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 号)
5.《关于调整福清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融政综〔2018〕 275 号)
6.《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 209 号)
7.《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融政综〔2009〕179 号)
8.《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融政办〔2009〕164 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个章节29条,分为总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和附则等,全面涵盖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认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部门职责等核心内容,构建起系统的被征地养老保障制度框架。
1.保障范围(第六条):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农民,就能纳入保障:①政府累计征收家里70%及以上耕地;②有农村土地承包权;③16岁及以上,且在规定时间点有当地农村户口;④没享受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另外,市重点项目涉及的特定农场和填海区域的符合条件农户,也在保障范围内。
2.保障原则(第七条):16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到60岁时,既能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还能领每月350元的被征地养老保障金(后续会根据经济等情况调整)。16岁以下的,领完一次性安置费,就不再参加这项保障。
3.保障对象(第八条):明确哪些人能参保,哪些人不能。比如有土地承包权、当地户口的农民,服刑前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符合条件的入伍士兵等可以参保;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参加其他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等不能参保。参保要经过村(社区)初审、村民会议讨论、公示、镇(街)联审等程序。
4.资金管理(第十条-第十四条):资金来源有四个渠道:用地单位缴纳(工业等项目每亩1.8万元,经营性用地每亩6万元)、国有土地收益提取(目前按1%提取)、省级补助、资金产生的利息等。资金由市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够时由政府补上。明确了终止发放保障金的几种情况,比如领了其他养老保险、丧失国籍、去世、享受特困供养等。服刑期间也要暂停发放保障待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60岁前一个月申请,审核通过后次月就能领钱。
5.职责分工(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管钱,自规、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参保资格审查确认,人社部门经办登记、待遇支付业务,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信息协助,镇街、村(社区)负责具体工作和宣传,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保障政策落实。
6.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新办法公布后施行,有效期10年,旧办法同时废止。之前已选的保障方式不变。特殊情况下,比如土地征收前就迁户口的,经审核也可能纳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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