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对市政府办公厅的发文单进行了改版;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初步明确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为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厅新版的发文单和《关于合理确定政府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单位也可根据各自实际对发文单进行修改,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相关规定。
附件:1.新版发文单
2.关于合理确定政府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范围的通知
关于合理确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范围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各位领导、各处室:
为了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合理确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严防发生泄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均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安排生活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凡是已经定密的各类公文在其保密期限内一律不予公开。各类文件是否需要定密及确定何种密级,由各办文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凡是在市政府及办公厅内部运转的各类公文,向省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公文,以及涉及市级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职责的公文,内容不属于最终结论的,一律不予公开。
四、凡是公文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一般不予公开;但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申请公开。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的内容等。
2、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其他利益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
五、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处处长和具体公文撰稿人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是实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办公厅各分管领导是实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各处室提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查,对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由市有关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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