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推进市镇两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应参照省、福州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二)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或转报有权机关更正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论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信息;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市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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