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7-06-16 11: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承担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市镇两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时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本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报送到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是否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报送到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福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福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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