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快递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修订)《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委托福清市交通运输局行使部分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福清市交通运输局:福清市行政区域。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本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的名义对委托执法区域范围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快递从业人员行使下列行政监督执法权。
受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双审核”制度,即案件立案、制作处理意见报告均应经委托单位审核批准,且必要时委托单位可要求受委托单位将案卷材料移送由委托单位直接作出处理。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
受委托单位依据有效的快递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区域范围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快递从业人员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受委托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发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开展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的,可由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受委托单位发现的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受委托单位需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报请委托单位批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进行开拆检查,由委托单位行使。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福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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