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时间:2026-06-01 11:12

        委托单位: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单位:福清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融委编办〔2026〕1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决定将福清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福清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福清市内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许可权除外)

  二、委托职责

  福清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承担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为执法主体的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福州市有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兽医兽药、牲畜屠宰、动植物防(检)疫、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村集体财务稽查、宅基地、海洋与渔业、渔业船舶检验等执法工作。

  (三)负责组织查处相关案件;承办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农业违法案件;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五)受理农业综合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六)组织宣传农业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承办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执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四、委托执法期限

  1.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31年2月9日止。

  2.委托期满,委托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自动终止的,视为自动延续本委托。

  2.委托期间,委托单位有权随时单方书面终止本委托,终止通知送达受委托单位之日起,本委托立即失效,受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全部执法活动。

  五、其他事项

  1.委托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因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委托书及法律规定,向受委托单位追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本委托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日

来源: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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