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位于福建省东部沿海,北与长乐区、闽侯县、永泰县交界,西与莆田市毗邻,东隔海坛海峡与平潭县相望,南濒兴化湾与莆田市南日岛遥对,地处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和省会中心城市福州南翼,素有“文献名邦”之称誉,下辖 7 个街道、17 个镇。
镜洋镇地处福清市西北部,东与音西街道相连,南与宏路街道、东张水库相邻,西与一都镇相接,北与闽侯县交界。距福清市中心约14公里。
一、项目概况
规划地块位于镜洋镇镇区范围内,镜洋村旧村委会东侧。规划地块距离镜洋镇人民政府约250米,至G324国道约90米。区内地势平坦,周边路网交错,紧邻城市道路,交通便利。
规划区位于镇区,四至范围:东、西至现状道路,南、北至现状农村宅基地。地块东、西两侧现状道路宽度约7米。地块以西为镜洋村村委会,周边为已建成的3-5层农村住宅。项目周边无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无不利影响。
本次规划地块面积为1667平方米,规划范围内现状三调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农贸市场,镜洋村集体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其中:商业用地面积1481平方米,占比88.84%。农村宅基地面积为186平方米,占比11.16%。
二、规划调整内容
1、用地性质
原控规中,本地块规划土地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0701+0901),本次规划调整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调整后地块既能完善镜洋村公共服务设施,又同时满足《福清市镜洋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对地块所属宜居生活区的功能定位。
2、用地规模
维持不变,用地面积为1667平方米,对周边道路、宅基地和配套设施无不利影响。
3、容积率
原控规中,本地块容积率上限为2.1。结合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相关案例,对地块建立模型确定本地块的容积率指标,规划调整B-39地块的容积率为1.0≤FAR≤1.6。容积率上限减少0.5,对区域设施配套无不利影响。
4、建筑密度
原控规中,本地块建筑密度上限为30%。结合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相关案例,对地块建立模型确定本地块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划调整B-39地块的建筑密度为36%≤D≤54%。
5、绿地率
原控规中,本地块绿地率下限为35%。参考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相关案例,本次规划调整不设绿地率指标。
6、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控制为对地块内主体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控制指标按上限控制。原控规中,本地块建筑限高36米。本次规划调整B-39地块内主体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对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无不利影响。
调整前地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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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代码 |
规划用途 |
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M) |
备注 |
|
B-39 |
0701+0901 |
商住混合用地 |
1667 |
FAR≤2.1 |
D≤30 |
≥35 |
36 |
调整后地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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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代码 |
规划用途 |
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M)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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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9 |
0704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1667 |
1.0≤FAR≤1.6 |
36≤D≤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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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调整结论
1、本次调整后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变。
2、本次调整不涉及“五线”和“三大设施”控制强制性内容。
3、本次调整后的地块控制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要求。
地块指标:规划土地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为1667平方米,容积率为1.0≤FAR≤1.6,建筑密度为36%≤D≤54%,建筑限高为≤24m。
4、本次规划调整对区域原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可控。
综上所述,本次规划调整响应国家政策,有助于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项目建设符合我市发展方向。深化落实控规,布局更加合理,具有更强的实施性,规划的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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