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龙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建议继续执行龙江1号(南门)停车场和龙江2号(卫生服务中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决定,龙江1号(南门)停车场和龙江2号(卫生服务中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仍按《关于龙江1号(南门)停车场和龙江2号(卫生服务中心)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融发改价格〔2023〕12号)规定继续执行至2028年6月1日,期间国家若有政策变化,从其规定。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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