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宏路某小吃店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案
时间:2024-10-11 09:26

当事人自2024年6月9日起在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从事小餐饮经营,当事人经营场面积约45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主要从事粉面和套餐类等小吃以及简单小炒经营,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共计违法经营额6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其经营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第三条关于“小餐饮”的定义,应认定为小餐饮。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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