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4-11-07 09:28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从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148元/提的单价购进“御官尚品”人参燕窝银耳羹(生产日期:2023年3月18日,保质期9个月)5提,自超过保质期限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和2024年6月22日以268元/提的单价售出3提,总货值金额804元,获利804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2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4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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