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6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1瓶“李锦记卤水汁”(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1日,保质期:三年)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调味料过期期间未进行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因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对过期食品予以清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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