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玉屏某蛋糕店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6-06-09 10:48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福清市某食品商店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富乐美黄色素(复配着色剂)、富乐美大红色素(复配着色剂)各3瓶。富乐美黄色素(复配着色剂)(规格250g/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2年,至案发之日已过期8月余),剩余1瓶已开封使用剩三分之一;当事人于2026年1月使用已过期的富乐美黄色素制作1盒生日蛋糕,该生日蛋糕已售出,单价为169元/盒,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计169元。富乐美大红色素(复配着色剂)(规格250g/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1日,保质期:2年,至案发之日已过期3月余),剩余2瓶放置食品处理区操作台上未开封使用;已过期富乐美大红色素货值金额计2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上述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合计193元,违法所得合计169元。2.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建立使用记录和保管制度,未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未将其存放于专用存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2.没收富乐美黄色素(复配着色剂)1瓶(生产日期为20230515,剩余三分之一)及富乐美大红色素(复配着色剂)2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1日);3.罚款5000元。

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现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建立保管制度,未将其存放于专用存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现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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