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七期)
时间:2025-11-10 09:40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多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9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GHY-D39341]显示福清市多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港式蛋皮软蛋糕(芋泥风味),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当事人在进货时有索取《出厂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义务;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截至调查终结期间,未收到因该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已经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闽市监规〔2024〕2号)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的规定的适用条件。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港式蛋皮软蛋糕(芋泥风味)。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城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多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州市福购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1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ZLS33-070)显示福州市福购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线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初次违法,当事人在销售阶段无添加该抽检不合格项目物质的必要性,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线茄。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福购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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