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山陈贤文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5-033、FZ25-FQNS35-035)显示福清市龙山陈贤文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果冻橙(2025年10月21日购进)和香蕉(联营)(2025年10月20日购进),经抽样检验,果冻橙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香蕉(联营)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果冻橙和香蕉(联营)部分已出售,部分损耗处理,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非主观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香蕉、果冻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合格的情况不是其造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针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联苯菊酯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原因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果冻橙和香蕉(联营)。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加强进货查验,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出现。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山陈贤文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渔溪暖阳食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5-066、FZ25-FQNS33-189)显示福清市渔溪暖阳食杂店购进的芦柑(2025年11月24日购进)和尖椒(2025年11月26日购进),经抽样检验,芦柑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芦柑和尖椒全部已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苯醚甲环唑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原因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芦柑和尖椒。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认真做好采购前的排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暖阳食杂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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