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十五期)
时间:2026-05-25 10:11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山街道卢爱祥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6-042)显示福清市龙山街道卢爱祥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0月20日购进的生态散养土鸡蛋,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生态散养土鸡蛋全部已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非主观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合格的情况不是其造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针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养殖环节原因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生态散养土鸡蛋。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加强进货查验,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出现。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山街道卢爱祥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渔溪万客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3-191)显示福清市渔溪万客生鲜超市2025年11月27日购进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全部已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以: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以: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47.84元;2、罚款1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原因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茄子。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加强人员培训与责任落实,完善进货查验与台账记录。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万客生鲜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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