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清市融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的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福清市融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韩凤香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发现福清市融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执法人员针对这一违法事实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的行为并于15日内整改到位。2026年5月9日9时40分,执法人员前往福清市融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开展回头看:发现该公司指派教练员使用黄色闽A7868学号、黄色闽A7758学号、黄色闽AC477学号等小型轿车开展科目二教学培训活动,这些车辆均非该公司批准的教学车辆。福清市融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且逾期整改不合格。
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福清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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