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5-05-20 16:07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长远生计,依据福清市法制办建议及实际工作需求,福清市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份《实施办法》关乎众多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读其核心内容。 

  一、背景依据 

  福清市2009年发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文件已实施15年多,不符合当下法制建设要求。加上这些年福清发展快,大量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增多,急需新政策保障他们的养老生活。新的《实施办法》是依据福建省相关政策,并结合福清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目标任务 

  新办法就是为了把福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规范起来,让这些被征地农民都能纳入城乡社保体系,保证他们生活不下降,以后养老有着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个章节29条,分为总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和附则等,全面涵盖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认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部门职责等核心内容,构建起系统的被征地养老保障制度框架。 

  1.保障范围(第六条):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农民,就能纳入保障:①政府累计征收家里70%及以上耕地;②有农村土地承包权;③16岁及以上,且在规定时间点有当地农村户口;④没享受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另外,市重点项目涉及的特定农场和填海区域的符合条件农户,也在保障范围内。 

  2.保障原则(第七条):16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到60岁时,既能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还能领每月350元的被征地养老保障金(后续会根据经济等情况调整)。16岁以下的,领完一次性安置费,就不再参加这项保障。 

  3.保障对象(第八条):明确哪些人能参保,哪些人不能。比如有土地承包权、当地户口的农民,服刑前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符合条件的入伍士兵等可以参保;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参加其他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等不能参保。参保要经过村(社区)初审、村民会议讨论、公示、镇(街)联审等程序。 

  4.资金管理(第十条-第十四条):资金来源有四个渠道:用地单位缴纳(工业等项目每亩1.8万元,经营性用地每亩6万元)、国有土地收益提取(目前按1%提取)、省级补助、资金产生的利息等。资金由市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够时由政府补上。明确了终止发放保障金的几种情况,比如领了其他养老保险、丧失国籍、去世、享受特困供养等。服刑期间也要暂停发放保障待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60岁前一个月申请,审核通过后次月就能领钱。 

  5.职责分工(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管钱,自规、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参保资格审查确认,人社部门经办登记、待遇支付业务,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信息协助,镇街、村(社区)负责具体工作和宣传,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保障政策落实。 

  6.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新办法公布后施行,有效期10年,旧办法同时废止。之前已选的保障方式不变。特殊情况下,比如土地征收前就迁户口的,经审核也可能纳入保障。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后续还会出配套经办规程。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20 

 

来源:福清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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