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清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5-06-04 10:26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8823日,我市颁布实施《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修订)》,明确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参照实施。根据原文件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目前该文件已超过有效期。 

  为完善福清市非既有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办法,提升我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5号)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的通知》(榕自然综〔2024405号)等文件,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福清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本实施意见的目标是规范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的申请、审批、施工和验收流程,确保增设电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同时提升建筑的使用功能。 

  三、工作进展 

  20254月,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福清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初稿。2025411日至2025511日,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福清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福清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福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房屋结构安全的非住宅类建筑,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服务、行政办公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以及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商务办公、商业、酒店等既有经营类建筑。实施期限为自文件颁布起,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的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服务、行政办公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以及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商务办公、商业、酒店等既有经营类建筑。 

  建筑内部已有电梯的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因服务扩容确需增设电梯的,也可申请办理。 

  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按照简易工程办理审查,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收取地价款,增设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2.组织实施 

  增设电梯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委托该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楼房加装电梯的消防、结构安全性负责。 

  经过表决与公示后,报资源规划部门审批,资源规划部门推送建设、园林等部门征求意见。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违法建设认定,经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完成后,再依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如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的,经住建部门认定符合消防和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的,可先行受理,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承诺按相关文件补办手续。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委托该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增设电梯应具备独立基础。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施工及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属地镇()或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超限额的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属地镇(街)、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增设电梯进行监督巡查管理。电梯施工单位未按相关程序与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经认定后由属地镇(街)、住建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核验。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后,应再次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为ASUBSU级或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Ⅰ、Ⅱ级)。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部门参与监督。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情况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部门报备。 

  5.使用登记 

  施工单位应向市场监管局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向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并在设备到场后告知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场检验。竣工验收通过后,增设电梯申请人应持书面验收报告,向属地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电梯安装使用登记及颁发登记证书。 

  六、注意事项 

  涉及非单一产权建筑需要增设电梯的,需征求全体产权业主意见并公示。涉及违法建设的,需经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完成后,再依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增设电梯应具备独立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 

  七、关键词诠释 

  非住宅类建筑: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服务、行政办公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以及老旧商务办公、商业和酒店等既有经营类建筑。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姚姚  电话:85301092 

来源: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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