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既有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8年8月23日,我市颁布实施《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修订)》,以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审批工作。在实施期间,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则,有效地解决了部分老旧建筑增设电梯的迫切需求。根据原文件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目前该文件已超过有效期。
为修订福清市既有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办法,提升我市既有住宅类建筑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5号)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的通知》(榕自然综〔2024〕405号)等文件,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福清市既有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福清市既有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实施工作,确保增设电梯工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提升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三、工作进展
2025年4月,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了《福清市既有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初稿,并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通过福清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四、范围期限
本细则适用于福清市镇(街)行政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迁改造计划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实施期限为自文件颁布起,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市镇(街)行政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迁改造计划的无电梯既有住宅,适用本细则。
2.组织实施
申请人应委托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经业主组织表决、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协助公示后,并经属地镇(街)初审后报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审核。
方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与备案,增设电梯施工开工前应经属地镇(街)、市监局备案,竣工应经市监局验收、备案并进行使用登记。
3.职能分工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划审查业务指导及政策制定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规划审查工作,牵头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2)市住建局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和政策制定工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备案(超限额),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超限额);负责组织对未按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会同各镇(街)将增设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负责指导各属地政府将增设电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进行整体设计,配合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业务指导工作。
(3)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品牌指导,负责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及颁发登记证书。
(4)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协助开展本辖区内自建房电梯相关公示、规划情况初审,成立镇(街)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专班;建立镇(街)、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居民纠纷;负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备案(未超限额),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未超限额),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未批先建、未按审查要求建设等行为,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市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职能予以配合。
(5)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表决、公示、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6)消防、市政(水务、电力、通信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依法支持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工作。
(7)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8)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9)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含结构、消防)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增设电梯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对增设电梯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验收意见负责。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为电梯设备安全责任主体。
六、注意事项
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应考虑容纳担架空间,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
七、关键词诠释
既有住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住宅。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姚姚 电话:8530109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