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2号)。根据福州市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良性运营,我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牵头起草《福清市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初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通过多维度支持措施,加强用地、人才、资金等因素保障,推动构建多层次、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起草过程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我局于2024年1月开始起草工作。起草期间,先后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于2025年2月完成初方案。2025年2月底,我局将方案初稿发函财政、人社、卫健、住建等11个部门、26个镇(街)、农场征求意见建议。根据部门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稿。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含六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强化用地保障、稳定人才队伍、强化建设运营支持、提升优质服务、培育养老企业、资金拨付方式。其中前五个方面制定具体支持措施20条,第六方面明确资金保障内容。
三、与福州方案不同之处
一是支持存量改造方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文件精神,增加明确“对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须委托有资质的,分别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房屋建筑合格的可靠性报告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二是支持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明确入职、在职奖补对在连锁服务机构的不同机构任职人员予以补助。
三是强化建设运营支持方面增加长者食堂相关补助内容,按照《福清市关于打响“有福之州幸福老人”品牌行动方案》文件精神落实,未提高补助标准。
四是针对福州市方案提出的相关由县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明确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福清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