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建规〔2025〕6号)、《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福清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实施方案(初稿)》。
一、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建规〔2025〕6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5年5月开始起草工作。起草期间,先后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于2025年8月完成初稿。并于2025年9月将方案初稿发融侨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卫健局、教育局、商务局、工信局、文旅局、七大街道、水务公司等部门征求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现已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稿。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的修编严格遵循“福州市实施方案”的总体框架与核心要求,针对福清市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场景、操作细节等进行补充完善与深化细化,确保各项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实施方案适用对象及要求,定额(计划)用水量核定内容,定额(计划)用水量的调整,节水管理水平系数(S)取值,超定额(计划)加价收费管理等。
三、“实施方案”主要调整内容
本“实施方案”较“福清市旧版方案”、“福州市实施方案”主要修编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及要求:将需要开展水平衡测试适用对象的月均用水量门槛从2000立方米以上放宽至3000立方米以上,并按用水量分级设定测试周期,同时允许用水单位自行组织测试。
2.计划指标核定的定额管理:新增对学校、医院等条件成熟行业及用水大户可申请采用《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通用值实行定额管理(其余暂按计划管理)的内容。
3.计划指标核定的计划管理:计算基数由“前一年非高峰期(1-5月、11-12月,计7个月)的月用水量平均值”简化为“用户上一年度月平均水量”。
4.节水管理水平的系数取值:对系数调整规则作了反向调整,即将“完成水平衡测试并备案则系数增加5%”的正向激励,改为“未按规定完成测试或拒不整改不合理用水则系数下调10%”的约束性规定。
5.定额(计划)用水量调整的办理时限:对定额(计划)用水量调整申请的规定作补充完善,新增“用户在每月25日前提出申请的,若证明材料齐全、理由充分且经核实的,予以调整并当月执行新指标”的内容。
6.加价减免内容:对超定额(计划)水量复核减免规定作细化调整,明确各类减免情形的具体加价水费减免标准,并逐一列出每种情形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