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5号)
时间:2025-07-18 17:46

  一、项目编号:[350181]FJSXZB[GK]2025001

  二、项目名称:2025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广告物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尚源基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尚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阳光天地7#1518

  被投诉人1:福清市医院(下称“福清市医院”)

  通讯地址: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被投诉人2: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鑫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西区

  相关供应商:世纪华城(福建)广告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2号楼2层01室西北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尚源公司对盛鑫公司组织的2025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广告物料采购项目(编号:[350181]FJSXZB[GK]2025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方案设置存在针对性倾向、中标单位得分异常与经验不符、代理机构针对上述事项未实质性回应。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存在漏洞与倾向性、评分结果与计算逻辑矛盾、投诉人合理权益未获保障、被投诉人对上述事实未实质性回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福清市医院委托盛鑫公司于5月19日发布采购包1结果公告,世纪华城(福建)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华城)为采购包1中标人。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项目正处于履约阶段。

  (一)关于投诉事项1

  关于“中标单位得分异常与经验不符”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技术项(6、检测报告1,7、检测报告2,8、检测报告3,9样品1,10样品2,11退补货响应时间)和商务项(1、满意度,2、便捷服务,4、综合实力-设备)客观评审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对主观评审项独立进行评审,符合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经原评审专家复核,维持上述评审结果。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所述“中标单位得分异常与经验不符”。关于“评分方案设置存在针对性倾向”的投诉事项属于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代理机构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最迟应在5月19日提出质疑,但其在2025年5月20日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的情形,就该采购文件条款的投诉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关于“被投诉人对上述事实未实质性回应”的投诉内容,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中“中标单位得分异常与经验不符”“关于代理机构针对上述事项未实质性回应”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1中“评分方案设置存在针对性倾向”,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部分投诉。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关于“评分标准存在漏洞与倾向性”投诉内容。关于“业主单位满意证明材料未按福建省政采项目普通要求(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公示网址)”的投诉事项系属于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代理机构于2025年4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最迟应在4月25日提出质疑,但其在2025年5月20日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的情形,就该采购文件条款的投诉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关于“评分结果与计算逻辑矛盾”投诉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本案中,评审专家对中标人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就涉及主观项评审由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各自独立评审。经复核,原评分结果与复核评分结果一致。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所述“我司评分疑似受到歧视性对待”。关于“投诉人合理权益未获保障”的投诉内容,尚源公司在投诉书所提出的上述事项未针对具体内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项。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存在“投诉人合理权益未获保障”的情形。关于“被投诉人对上述事实未实质性回应”的投诉内容,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关于“评分标准存在漏洞与倾向性”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关于“评分结果与计算逻辑矛盾”、“投诉人合理权益未获保障”、“被投诉人对上述事实未实质性回应”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关于“评分方案设置存在针对性倾向”的投诉内容、投诉事项2关于“评分标准存在漏洞与倾向性”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关于“中标单位得分异常与经验不符”、“关于代理机构针对上述事项未实质性回应”的投诉内容和投诉事项2关于“评分结果与计算逻辑矛盾”、“投诉人合理权益未获保障”、“被投诉人对上述事实未实质性回应”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清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7日

来源:福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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