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日期:2026-06-17 09:05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机关: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福清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现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福清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一、 委托权限
在福清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职权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委托期限
1.二〇二六年六月一十六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六月一十五日止。
2. 委托期满,委托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自动终止的,视为自动延续本委托。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机关
1.监督、检查、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委托机关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权力,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受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只能由持有福建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委托权力。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5.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
6.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向委托关报告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情况。
四、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