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6-04-08 15:33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轮候库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25〕1号)《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4〕18号)等文件要求,坚持稳慎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售前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具有七个街道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普通工薪收入群体供应,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一、保障对象
(一)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具体条件是:具有我市七个街道城镇户籍,在七个街道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申请时间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其中:
1.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腾退公租房。
2.已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注销补贴资格。
3.已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批的轮候配租家庭应放弃公租房配租资格。
(二)按照“量力而行、稳慎有序”原则,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和供给能力,保障符合条件的普通工薪收入群体。具体条件是:具有我市七个街道城镇户籍,在七个街道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的普通工薪收入家庭。包括符合条件的教师、医护人员、政府认定的科技人员和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
保障性住房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请,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居民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计入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认定套数。
保障对象中已享受过房改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腾退政策性住房;公租房轮候家庭应退出公租房轮候;离异家庭离异时间应满2年方可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
二、配售户型
保障性住房按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确定配售户型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分三档:一人户套型面积60平方米以下;二人户套型面积75平方米以下;三人及三人以上户套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三、审核流程
(一)申请受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实行线上线下常态化申请。
1.线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福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信息系统(https://lhk.mohurdic.org.cn/700201.html),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提交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税收等方面证明材料。
2.线下申请。由申请人到申请点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实行两级审核制。
1.初审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主要审核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2.市公安、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应做好信息联审(协查)工作,在收到协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社保、个税、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协查),并将联审(协查)结果通过轮候库信息系统反馈至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联审(协查)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转入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4.正在实施保障或轮候的公租房家庭,由市住建局审核。
5.进入轮候库的保障家庭,申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重新办理资格准入手续。轮候家庭也可以自行申请退出轮候库。
四、轮候登记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轮候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制定房源建设筹集行动方案,先行梳理第一批住房需求。申请人取得准入资格后,先进行轮候登记。待正式发布项目配售公告后,应在一年内登记购买保障性住房,逾期未登记购买的应重新办理资格准入手续。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利用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平台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库。待轮候登记库中优先保障对象即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申请户数超200户,总申请户(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和普通工薪收入群体)数超500户后,由建设单位启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或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五、发布信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选址、确定设计方案和配售价格后,由市住建局会同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包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位置、户型配比、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等基本信息。
六、申购登记
保障性住房按项目申购登记。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选址、户型设计等,报市住建局备案后,在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包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位置、户型及配比、配售对象、配售价格等基本信息)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申购登记活动。具体如下:
(一)申购。取得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的家庭应根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要求,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登记。建设单位出具申购登记确认书,确认登记人申购户型、面积标准等信息。
七、公开选房
保障性住房项目正式批准销售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开选房,选房顺序由建设单位根据申购登记情况综合采取以下方式合理确定:
(一)在规定期限内申购登记户数少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可按申购登记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二)在规定期限内申购登记户数多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可采取抽签摇号方式,按摇号顺序号确定选房顺序。
八、办理购房手续
(一)签约。建设单位组织购买人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按合同收取购房款。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选房或签约的,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得申请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公积金和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购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按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商业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购房首付款。专项维修资金按我市商品房标准缴交。
九、售后监管规定
(一)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擅自转让、调换、赠与保障性住房;
2.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不得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4.不得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二)保障性住房可以由购买人和配偶,以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抚养关系人共同居住。购买人去世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继承房产并继续居住。
(三)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存在长期拖欠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司法机关已裁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的,购买人因工作调动迁往城区七个街道以外的区域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发建设单位初审,市住建局复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回购。
(四)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存款利率确定,其中:住房折旧按折旧年限(建筑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予以核减;存款利率按交付使用年度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予以核增,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x(1-交付使用年限x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x(1-交付使用年限x10%)]+[原购买价格(毛坏+装修)x交付使用年度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平均基准利率x交付使用年度)]。
折旧年限和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之日起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回购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税。
(五)回购后的保障性住房继续面向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家庭供应,出售价格为原回购价格加上出售过程增加的税费。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保障性住房出售业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由市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十、加强信息公开
市住建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七个街道及建设单位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实时公示保障对象准入资格,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及时通报摇号选房结果,确保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十一、已售保障住房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