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4-10-31 15:29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家庭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二)本市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5%,不再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
(三)家庭成员在本地区虽有住宅,但名下住房按揭贷款已结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一)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和省、福州市相关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建材协会及家装建材企业举办住房展销会,集中推介优质商品房项目和二手房源,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
(三)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开展线上线下营销让利,支持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以团购方式组织职工购买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四)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上市条件,在本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五)简化购房落户手续和入学要求。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市公安局凭《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办理户口转移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的落户手续;市教育局凭经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三、支持商品房营销推广
(一)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允许商品房项目在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5米;允许悬挂楼体宣传条幅,条幅面积不超过设置建筑外墙面总面积的40%;允许商品房项目周边(禁止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区域除外)设置道旗、桁架指示牌等引导性标识,营造销售氛围。
(二)合理设置售楼展示区。对商品房项目中属于开发企业自持未售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做为售楼展示区使用。对商品房项目中属于公建或业主共有的配套用房,经相关物权人同意后,可以利用做为售楼展示区使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做为售楼展示区的商业办公用房或配套用房,经结构安全鉴定和消防检测合格,并由市住建局备案后,可以投入使用。
四、调整项目开发条件
(一)对于新出让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商务办公用地,不再设置装配式建造比例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建造方式。
(二)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明确宗地划管社区、确定宗地划片学校,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福清市公安局 福清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