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日期:2026-04-21 11:26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公安局
第五十一条 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第五十二条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