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时间:2026-04-21 11:10 来源:福清市公安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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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21 11:10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公安局

  第三节 注销  

  1.死亡户口注销  

  第八十六条 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当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第八十七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 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三)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作出《声明》后办理。  

  第八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 30 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八十九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证件和死亡证实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 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第九十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 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注销的, 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2.出国(境)户口注销  

  第九十一条 定居国(境)外的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实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资料,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资料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二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 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三条 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缴销《居民身份证》。  

  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缴销《居民身份证》。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缴销《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四条 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3.其他情形户口注销  

  第九十五条 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保留合法真实户口、注销非法虚假户口。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应待处理完结后注销;保留的户口档案中应备注注销的户口违法犯罪信息情况备查。调查核查期间,公安派出所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九十六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第九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后,应当及时在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加注注销、加盖户籍民警章,收回被注销 人《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同时收回《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交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场签署声明。  

  第九十八条 2021 8 1 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口;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口。  

  2021 8 1 日前,已经注销户口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