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时间:2026-04-21 11:02 来源:福清市公安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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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21 11:02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公安局

  第一节 居住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7 日以上的, 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百零八条 公民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居住地住址材料;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   

  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由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属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时间未超过2年的,可以通过公安内部系统获取)。   

  第二百零九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当场办结,并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居住登记凭证》。   

  第二百一十条 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可以自变更之日起,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地住址变更后,其居住时间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时间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居住时间是否重新计算,由新居住地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离开居住的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注销。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注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若发现错误注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公安派出所受理人员应通过系统上报至公安派出所所领导申请错办修改。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流动人口网上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在5日内办结。   

  第二节 居住证申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登记时间未满半年的,可提供本人在当地实际居住、就业超过半年的佐证材料(连续时间满半年的医社保缴费记录、载明合同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载明登记时间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办理补充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和补(换)领等管理工作。受理机构可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其办事窗口的软硬件配备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参照公安派出所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包括: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   

  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包括:   

  1)个人经商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股东材料;   

  2)应聘劳务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或者社保缴纳凭证;   

  3)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材料包括: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实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由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属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时间未超过2年的,可以通过公安内部系统获取)。   

  上述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公安机关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   

  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在系统为其办理申领手续, 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通过系统打印发放《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第三节 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   

  第二百一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 年之日前1 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三项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证件打印的签注日期均为办理签注当日,下次签注日期仍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标准每年签注。   

  第二百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可以自变更之日起,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居住地住址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变更。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  

  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市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签注日期前变更居住地址的,先办理居住地址变更,属于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的, 按原签发日期时限签注,属于第二百二十条第(二)(三)项的, 按更新后签发日期时限签注。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凡在我省申领过居住证跨县(区)或者跨设区的市流动的,在变更居住地住址时,均不受办理居住半年限制。   

  第二百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户籍在我省的流动人口可直接换领《居住证》;户籍在外省的,应提交项目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先行办理居住登记主项变更,再换领《居住证》。   

  第四节 居住证补领、换领、注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  

  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 居住证补领、换领的,签发时间变更为补领、换领签发时间,按更新后签发日期时限办理签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并在系统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居住证》:   

  (一)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二)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三)骗领居住证的;   

  (四)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五)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六)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五节 居住证业务办理时限及代办   

  第二百二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信息变更之日起5 日内审核签发,并在15 日内将《居住证》制作完成。《居住证》发放至群众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系统中办理发证登记手续。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持有人签注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网签成功的,公民可选择任意时间前往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卡体签注信息打印,公安派出所应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业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