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十八期)
日期:2026-05-25 10:06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上迳黄后平日用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5-147、FZ25-FQNS35-148)显示福清市上迳黄后平日用品店购进的果冻橙(2025年12月7日购进)和纯橙(2025年12月7日购进),经抽样检验,果冻橙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纯橙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果冻橙和纯橙全部已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纯橙、果冻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1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原因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果冻橙、纯橙。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认真做好采购查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上迳黄后平日用品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