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清市钦芳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维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54027769
地址:福州市福清市沙埔镇坑北村后楼后湾里农场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场内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固液分离机损坏未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和你单位养猪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中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要求,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场内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的事实);
2、2026年3月1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单位现场拍摄的照片五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场内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的事实);
3、2026年5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二份(证明你单位已采购新固液分离机的事实);
4、2026年4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蒋海祥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场内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5、2026年3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6年3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毛维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6年3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受委托人蒋海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蒋海祥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8、2026年4月10日,由我局提供的《监测报告》(融环测水监26030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的废水污染物指标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9、2026年4月10日,由我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一份及《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两份(证明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及监测人员资格);
10、2026年5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证明你单位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环评类型属于登记表);
11、2026年5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福州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一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要求);
12、2026年4月20日,由我局提供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须遵循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3、2026年5月20日,由我局提供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须遵循的水质标准);
14、2026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福清市沙埔镇坑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入的场区西侧田地为你单位向该村村民租赁的田地);
152026年4月10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正常运行场内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并于2026年7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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