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融生态罚决〔2026〕0008号)
时间:2026-07-27 09:41

  当事人名称:福清市吉乐玩具塑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俊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1309D

  地址:福清市镜洋镇墩头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的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各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从事生产活动及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的事实);

  2、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共三张(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从事生产活动及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的事实);

  3、2026年5月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办公室主任、受委托人王齐煌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

  4、2026年4月3日,由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融环测声监26040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北侧厂界噪声排放值为83dB(A)及已向你单位送达《监测报告》的事实);

  5、2026年4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6年4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吴俊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6年4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托人王齐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王齐煌的身份信息和受委托权限);

  8、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复印件一份和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福清市吉乐玩具塑鞋发展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地点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及厂界环境噪声应执行的标准为60dB(A)的事实);

  9、2026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福清市吉乐玩具塑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实施整改的事实);

  10、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生产工况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从事生产活动及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的事实);

  11、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节选复印件一份及监测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及监测人员采样检测检验资质);

  12、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更新)的通知》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地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3、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截图及“闽执法平台”案件台账截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一次);

  14、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未被投诉,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

  15、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6、2026年6月5日,由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融环测声监260601号)一份(证明2026年6月4日,你单位北侧厂界噪声值为57.9dB(A)的事实);

  17、2026年6月15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各一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幅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融生态事告〔2026〕0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鉴于你单位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目前厂界排放的工业噪声符合相关规定;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通过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来源:福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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