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管理,切实保障农户合法财产权益,助力乡村和谐稳定发展。目前,福清市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已有序推进,现将相关办理政策、适用范围、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等核心内容详细介绍如下:
农房确权登记办证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能够精准划定房屋、宅基地权属边界,有效化解权属纠纷,有利于加强农村房屋产权管理,盘活资产,筑牢群众财产保障防线,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
办证适用范围
本次确权登记办证范围为福清市辖区乡镇、村庄(不含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
其中房屋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简易房、棚房、农具房、畜禽圈舍、厕所等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纳入本次确权办证范围。
办证准入条件
(一)1993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农村住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城市规划区外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
3.不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不妨碍重点项目建设;
4.不影响公共安全、无邻里纠纷和社会影响小;
5.建筑层数6层以下、建筑面积1000㎡以下、建筑占地面积200㎡(含200㎡)以下。
(二)2016年6月17日后审批建设村民住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城市规划区外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
3.不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不妨碍重点项目建设;
4.不影响公共安全、无邻里纠纷和社会影响小;
5.建筑层数4层以下、建筑面积700㎡以下、建筑占地面积180㎡(含180㎡)以下。
分时期房屋确权登记政策标准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设房屋:已实际使用宅基地并建成房屋,且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含)—1993年11月1日建设房屋:依法取得宅基地、按审批手续建设,未超出批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审批批准面积的,仅对批准面积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三)1993年11月1日(含)—2016年6月17日建设房屋:未经审批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按我市相关政策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完成历史“两违”问题处置后,可补办用地及建房审批手续,依规确权登记。
(四)2016年6月17日(含)以后建设房屋:依规完成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的村民住宅,直接予以确权登记。
分时期违规建房缴费处罚标准
(一)1993年11月1日—2016年6月17日未经审批新建农房
1.土地补偿费: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同期本地征地标准37750元/亩向村集体缴纳;
2.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要求行政处罚按以下标准处罚: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含)以下,按50元/平方米计收;建筑面积45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含),按80 元 / 平方米计收;镇区规划区内建筑面积0—1000平方米(含),统一按80元/平方米计收。
(二)1993 年11月1日—2016年6月17日未经审批利用旧宅基地翻改建的农村住房
1.原土地证核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可,不予处罚;
2.超占土地部分: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原土地证范围的,按37750元/亩标准向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
3.超建建筑处罚:超出部分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含)以下按50元/平方米计收,45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含)按80元/平方米计收;镇区规划区内0—1000平方米(含)统一按80元/平方米计收。
(三)1993年11月1日—2016年6月17日批少建多农房
1.已审批范围内的建筑占地、建筑面积不予处罚;
2.超占土地部分:超出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按37750元 /亩标准向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
3.超建建筑处罚:超出审批建筑面积0—450平方米部分按50元/平方米计收,4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80元/平方米计收;镇区规划区内0—1000平方米(含)统一按80元/平方米计收。
(四)2016 年6月17日后经审批建设的农村住房
1.新建合规农房:按建筑占地面积,参照37750元/亩标准向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
2.旧房改建农房:原土地证核定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可,超出原有土地证的土地面积,按37750元/亩标准缴纳土地补偿费;
3.建筑面积收费:4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免收费用,450 平方米(不含)—700平方米(含)部分按150元/平方米计收。
政策依据
本次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历史“两违”处置、宅基地有偿使用等相关工作,严格依据以下官方文件执行:
1.《福清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2.《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试点镇村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暨历史“两违”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3.《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4.《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服务时间:
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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