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申请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3.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含当月)。
(1)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满3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规定100%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个月;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3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6个月内,生育津贴待遇按照正常单位职工50%执行;
(2)不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发放天数
具体天数,根据以下情况有所不同:
举个例子
小可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6000元,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顺利生育一个婴儿。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为6000÷30×128=25600元。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产前登记
1.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刷卡结算收费项目中出现“产前检查”收费编码,系统会识别自动为其做产前登记,预产期自动计算,银行账户信息取系统中个人基础信息中的银行账户(参保人需要修改银行账户的在生育当月之前)。2.参保人在妊娠结束,系统自动识别生育病情编码、生育相关收费项目等,自动截止产前登记结束日期。
3.参保人可在闽政通-医保服务-产前登记查询打印模块对银行账户信息及预产期等信息进行修改。修改信息会自动覆盖原记录,无需经办端审核。
生育津贴申领
1、已办理产前登记的企业参保女职工分娩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自动发放生育津贴,免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医保结算的,在刷卡结算后的次月月底,生育津贴发放至办理产前登记时提交的本人银行账户。
2、未办理产前登记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模块或省网办事大厅“出生一件事”线上申领生育津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流产)的参保职工不支持生育津贴自动发放,生育津贴需依申请办理。
跨省异地(生育)备案
参保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至福建省内其他统筹区外产检、分娩的,免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办理产前登记后可在省内医保定点且具有生育资质的省内联网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跨省产检、分娩的,在办理好产前登记后,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所属管理部传真、电话、窗口、基层服务点申报办理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可直接医保结算。跨省异地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应提醒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作为收费类别。
零星报销申请(含生育津贴)
因系统原因等产生的未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或申请生育津贴)的,可通过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保险跨省通办”模块申请线上办理;也可持相关材料至市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零星报销申请所需材料(其中仅申请生育津贴的提供1、2、3项材料)
1、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章、未住院的提交诊断证明书、仅报销门诊费用提供病历资料);2、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含户名、开户支行名称、账号);3、医院收费票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4、医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个人承诺书》(仅参保男职工申请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需填写)。
疑问解答
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职工医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3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6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
3、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满3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规定100%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个月;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3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6个月内,生育津贴待遇按照正常单位职工50%执行。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的70%执行,但不享受生育门诊产前 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医保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1、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已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在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患病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住院分娩期间用于治疗新生儿疾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独立结算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没有独立结算的,居民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
通过参保单位挂靠、代办、代理等方式骗取生育津贴的行为,应承担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劳动关系(包括挂靠、代办)、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明材料,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者骗保提供便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等医疗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线上办理渠道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部门服务→市医保中心(服务地切换为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福州医疗保障; 福州市“E点通”网站(http://fz.edtsoft.com);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E福州”APP;福建医保服务平台(open.ybj.fujian..gov.cn/fuwu/)。(以上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607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