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100-3000-2014-0004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4-12-11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用海的通告
  • 发文字号: 融政〔2014〕48号
  • 发布日期: 2014-12-11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用海的通告
融政〔2014〕48号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4-12-11 11:01

  近年来,我市部分沿海镇村出现非法围海、填海行为,造成海岸线急剧减少,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严禁非法占用海域,严禁非法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三、凡是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非法围海、填海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并于1231日前自行拆除非法设施,恢复海域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围海、填海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挖土、运输等施工作业服务。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政府将组织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林业局和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处。

  五、由各沿海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加强本辖区内的海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并按管辖权限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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