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01-2500-2017-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01-25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两违”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2017〕13号
- 发布日期: 2017-01-26
- 有 效 性: 废止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清市“两违”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福清市“两违”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榕政办〔2014〕175号)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举报本市各镇(街)、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范围内的新增“两违”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新增“两违”行为是指2016年7月1日之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智慧福清”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智慧福清”)负责收集省、市转(督)办件、领导批示件、信息平台举报件等相关举报渠道的信息内容,收集后由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违办”)负责核实,并发放举报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两违”行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正在实施的且未被“两违”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查处的“两违”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获得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便于受理举报机构及时回访并发放奖励;
(二)“两违”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两违”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三)巡查、处置、监管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负责巡查、处置、监管的“两违”行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经举报,发现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属弄虚作假,给予举报者奖励300元;
(二)经举报,发现现场未挂牌施工的,视为新增违建,给予举报者奖励5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以向举报人举报时所用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充值话费方式发放。
第九条 接“智慧福清”转来举报信息后,治违办监管人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被举报的违法建设转相关镇(街)、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或职能部门核查。相关镇(街)、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或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及重复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市治违办。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治违办登记造册,报市治违办领导审核,在核实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充入举报人电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治违办在核实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市财政分别设立和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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