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01-1300-2017-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02-12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2017〕16号
- 发布日期: 2017-02-15
- 有 效 性: 废止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榕政办〔2016〕2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要按规定向市发改局(物价局)进行报备,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公示。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5天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对于之前未有备案的在售楼盘,以2016年10月、11月和12月等三个月的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作为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住建局(含房管所)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要认真审查价格备案内容,对未经市发改局(物价局)备案或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未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含地下部分)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对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巡查整规力度
市住建局、发改局(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对在售楼盘和房产中介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售楼网站进行监控,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规涨价、违规销售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科学调控土地投放区域和数量
市国土局和土地发展中心要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投放商品住宅用地,稳定商品住房价格,对房价出现持续上涨区域,可采取“限地价、竞配建”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经营性住宅用地,有效控制房价波动幅度。
五、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动态监测
市住建局(含房管所)、发改局(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每月定期分析房价走势,做好房价跟踪监测工作。市住建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合理调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审批和网签备案节奏,做好与统计局价格统计对接工作,确保我市2017年每月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不高于2016年10月份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市发改局(物价局)要严格落实“一房一价”备案制度,与市住建局(含房管所)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监管工作。
六、加强舆论正确引导
福清电视台和《福清侨乡报》等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3日起施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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