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101-1200-2014-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4-08-10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矿坑及取土(砂)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2014〕89号
  • 发布日期: 2014-08-10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矿坑及取土(砂)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
融政办〔2014〕89号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4-08-10 21:33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印发《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取土(砂)区及废弃矿山整治工作的通知》(融政综〔2006〕16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矿山善后安全工作的通知》(融政办〔2005〕204号)及《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矿坑及取土(砂)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融政综〔2008〕111号),要求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废弃矿坑和取土(砂)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目前,大部分镇街对于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但仍有部分镇街重视程度不足,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措施不够得力,中小学生夏季私自到废弃矿坑和取土(砂)区游泳引发溺水事故仍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全市废弃矿坑及取土(砂)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市国土局组织了各镇(街)及各基层国土所对辖区内废弃矿坑及取土(砂)区形成的坑塘进行拉网式排查,我市目前仍有36处废弃矿坑、52处取土(砂)区形成的坑塘存在安全隐患。各镇、街道要从建设平安福清、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开展废弃矿坑和取土(砂)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对辖区内经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包括:封闭、回填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改建为鱼塘、地面库等,并指定管理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等),坚决消除各类取土(砂)区和废弃矿坑的安全隐患,杜绝暑期中小学生等人员私自到废弃矿坑和取土(砂)区游泳溺水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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