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101-0200-2015-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5-04-02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2015〕35号
  • 发布日期: 2015-04-02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融政办〔2015〕35号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02 20:12

三大工业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和《福清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报备并从事中介服务(包括常驻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与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有关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报备信息。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四)机构自律管理制度;

(五)服务承诺书;

(六)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服务标准和承诺时限。

中介机构变更、注销的,应到上述部门进行信息变更。

第四条  在中心进行报备的中介机构,需与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签订服务承诺书,服务承诺书具备法律效力。报备信息的中介机构可派遣工作人员常驻中心。中心管委会负责日常服务工作,及时公布中介机构信息,供业主选择。

第五条  在中心进行报备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心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服务标准,明确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条款对上述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一)未签订服务承诺书并执业的;

(二)不按规定公布服务标准、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或违反《服务承诺书》、“三单制”规定的;

(三)累计五次不按公布的服务标准、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执行的;

(四)在公众评议中,连续两次在常驻中介机构中排最后一名的;

(五)违反《福清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查证属实的;

(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款的中介机构,退出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工作年;触犯本条第(五)、(六)款的中介机构,退出行政服务中心两个工作年,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过《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

第七条  对违反第六条,退出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将从中心公示栏和中介目录中删除,并通报给行业协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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